第616章 不平等条约(3 / 4)

“末将在!”

“宣读《东倭都司抚定约章》。”

“遵命!”

副将陈勇肃然应诺,随即展开另一份条文,逐条宣读:

“第一条,国制更易。自即日起,倭国国号、朝仪、官制一概废除。原倭国全境,改制为‘东倭都指挥使司’,直辖于大明帝国大都督府,京都城改为镇倭城,暂为都司治所。”

“第二条,兵权归流。各藩所有武士、足轻、常备兵员及其他一切武装力量,依详实名册造报,不得隐匿。悉数编入大明东倭都司辖下各卫,接受大明管辖。

各级主官、正职将领,由帝国大都督府直接派遣大明将校担任;副职及基层头目,可择原倭人中‘晓畅军事、忠顺可靠’者暂充,以观后效,再行定夺。”

“第三条,行政设官。主官皆由大明吏部会同都司择选委任,原藩主可举荐子弟或家老一人,经都司考核其才学、品行后,协理政务,以观后效。每年赋税,由都司核定总额后,五成上缴大明国库,五成留存都司及地方。”

“第四条,矿藏国有。倭地矿藏,自即日起悉归大明国有,由‘东倭矿务督办衙门’专营开采。各藩提供矿役劳力,轮番赴矿场服役,每年每役期十个月,官府供给基本口粮。”

“第五条,编户连坐。推行《东倭保甲法》。十家为一甲,设甲长一人;十甲为一保,设保长一人。甲长、保长择‘忠顺明理、家道殷实’之倭人充任,负责稽查户籍、告奸纠违、催征赋役、传达政令。一家谋逆不法,知情不举,全甲连坐;一甲有事,保长同责。”

“第六条,海禁严申。严禁倭人私自打造大船、出海贸易、捕鱼。所有沿海港口、码头、船坞,均由大明水师接管管控,派驻官兵。仅允许悬挂大明旗号、持有大明市舶司关牒之商船停泊贸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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