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430章 辉瑞的难处(3 / 4)

陈默首先肯定了对方问题的价值。

“关于股权比例,”他抬起头,目光坦诚。

“设定华兴占51%,是基于几个考虑:

第一,在这个合作中,华兴投入的是定义未来产品竞争力的核心技术,是品牌差异化的核心来源,也是目前市场上最稀缺的资源。

第二,合资公司的商业模式、产品定义、用户运营,将深度依托华兴的ict基因和现有生态,这需要主导权来保证战略的一致性和执行的效率。

第三,从我们已经运作的案例看,清晰的控股方,有利于在创业初期减少决策内耗,快速应对市场变化。”

他话锋一转:

“但是,我们充分理解辉瑞的关切。

控股权不代表独占权,更不代表不尊重合作伙伴的利益。

所以,我们设计了‘超级多数’条款来保护辉瑞在重大事项上的否决权。

同时,在经营层面,总经理由辉瑞推荐,负责日常运营,这保证了辉瑞的产业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在合资公司得到充分施展。”

“我们可以探讨,是否可以在董事会下设的关键委员会,比如技术委员会、预算委员会,给予辉瑞一方更多的主席席位或平衡性的安排,确保双方声音都能被充分听取。”

这是第一轮交锋后的第一个微小让步信号。

股权比例不动,但在治理细节上增加辉瑞的影响力。

“关于技术主导与融合,”陈默继续回应:

“‘主导’主要体现在技术路线的选择、核心算法的研发、软件架构的定义上。

这部分的最终决策权在华兴的技术团队,因为我们需要对智能系统的安全性、体验一致性和技术演进负责。”

他语气变得强调协同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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