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县、区公安(分)局,市局各科、室、队、处:
1994年11月6日清晨,我市长龙县发生一起特大抢劫杀人案,造成1人死亡,涉案财物价值巨大,性质极其恶劣,社会影响极坏。
现将案件有关情况通报如下,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,立即部署开展相关工作,全力侦破此案。
一,案件基本情况
1994年11月6日清晨7时许,长龙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:长龙县龙兴股份有限公司内发现值班人员死亡,商场金库被撬。
接警后,长龙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,封锁核心区域、开展初步处置,第一时间上报市局。
市局接报后,立即抽调刑侦、技术骨干力量赶赴现场指导,同时商请省公安厅刑侦专家到场指导勘查工作。
经现场勘查和法医初步检验确认:死者于某某,男,58岁,系长龙县龙达商场专职值班人员,尸体位于商场值班室床上,头部遭钝器反复击打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,死亡时间为1994年11月6日凌晨0时至3时之间,商场内值班护院犬亦被杀害。
经商场工作人员清点核对,商场金库大门及内部3个铁皮柜被暴力撬开,共计丢失黄金饰品、珠宝玉器、名牌手表等贵重物品,同时丢失现金1944元、香烟若干,涉案总价值97万余元。
二……
这份案件通告是很久之前的,当时湖市公安局发的公告。
通告不仅详细描述了案发时间,地点,死亡人物和丢失财产金额,还提出了犯罪嫌疑人是在11月6日凌晨,通过商场一楼北侧换气扇口潜入商场内部。
进入商场内部后,先进入值班室使用撬棒类钝器将熟睡的值班人员杀害,随后使用现场找到的台虎钳菜刀及自带撬具,撬开商场金库及铁皮柜劫取财物,最终从商场后门趁夜色逃离现场。
现场遗留的证据有39码男式胶底鞋鞋印多枚,金库柜门、铁皮柜表面提取到的清晰且完整的男性指纹3枚,作案用撬棒残留碎片,作案人遗留的少量毛发等物证。
案件刚发生时,专案组初步刻画犯罪嫌疑人特征为男性,年龄20-40岁,身材偏瘦小,穿39码鞋,具备攀爬能力,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,作案前有充分预谋,熟悉商场内部结构,值班安排及周边环境。
大概率有盗窃或者抢劫等侵财类犯罪前科,具备撬盗作案经验,作案后持有大量无合法来源的黄金,珠宝等贵重物品,具备销赃渠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