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55章 证据链(2 / 4)

“第一,周天豪与钱坤的指使关系。”陈队长看向负责审讯的侦查员。

侦查员立刻汇报:“钱坤已经做出详细供述,并指认是周天豪亲自向他下达指令,授意其策划并实施对龙门药业的陷害行为。他描述了周天豪当时的态度、原话大意,以及后续多次听取汇报、做出具体指示的过程。审讯录像、笔录齐全。同时,我们调取了周天豪与钱坤在案发前后的通讯记录,发现频率异常增高,且在几个关键时间点(如赵强动手前后、市局公布抽检结果前后)有长时间通话。虽然通话内容未知,但时间点高度吻合。”

“第二,钱坤与张黑子、赵强的联系。”陈队长继续。

另一名侦查员接口:“张黑子供认,是钱坤主动找到他,让他物色一个‘办事牢靠、手脚干净’的人,并许诺重酬。他因此介绍了赵强。双方在‘金豪会所’见过面,有会所的监控录像(虽然角度不佳,但能辨认出钱坤、张黑子和一个疑似赵强的背影)为证。赵强也指认了张黑子作为中间人。钱坤对此供认不讳。张黑子的银行流水显示,在案发后,其账户有一笔来自不明账户的二十万元汇款,与其供述的‘介绍费’金额吻合,我们正在追查汇款源头。”

“第三,赵强的具体犯罪行为。”陈队长将激光笔指向白板上赵强、老王、李大勇三个名字之间的连线,“这是最直接、最核心的环节。赵强供述了其收买老王(仓库保管员)和李大勇(夜班工人),并分别提供‘特制药粉’和‘溶剂’,指使他们在成品和原料环节做手脚的全过程。老王和李大勇的供述,在关键细节上与赵强高度吻合,包括接头时间、地点、方式、金额、‘特制药粉’和‘溶剂’的特征、具体操作手法等,形成了稳定的三角印证。”

聂虎补充道:“我们公司内部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:老王和李大勇的考勤记录、门禁刷卡记录,与赵强供述的接头时间基本对应;仓库和原料预处理车间相关时间段的监控录像,虽然未能直接拍下投毒过程,但记录了老王和李大勇在非工作时间的异常停留和活动;李大勇领用基剂的异常记录;以及最重要的,我们对封存原料和同批次留样产品,委托省检验院和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的紧急检测报告,刚刚送到。”

说着,聂虎从公文包里取出两份装订好的报告,递给陈队长。一份是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正式复检报告,另一份是国内某顶尖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。

陈队长快速浏览,目光凝重:“省院报告确认,送检的‘愈灵’样品(同批次留样)及封存原料中,检测出的‘异常信号’物质,经质谱和核磁共振进一步分析,确认为一种结构复杂的有机混合物,并非双氯芬酸钠。其部分官能团与双氯芬酸钠有相似之处,可能在特定检测条件下产生干扰信号。第三方报告结论基本一致,并指出该混合物在常规药品质控检测中极为罕见,疑似人为添加。”

“这直接证明了市检验院的检测结果存在问题,样品或检测过程受到污染或干扰。”叶清璇指出,“结合老王和李大勇关于在样品包装上涂抹‘混合溶剂’、在原料基剂中掺入‘白色粉末’的供述,可以合理推断,正是这些人为添加的、来路不明的‘特制药粉’,导致了市院的错误检测结果。而‘特制药粉’的来源,根据赵强和钱坤的供述,指向周天豪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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