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28章 推定拒绝和全票通过(4 / 4)

任何芯片,只要其设计过程中有华兴及其关联公司(特别是海思半导体)的参与,并且该芯片的生产制造过程中,使用了源自丑国的软件或技术(例如,使用了丑国公司的eda设计工具、或源自丑国的芯片制造设备技术),那么,这家芯片代工厂(无论是台积电、四星还是其他任何国家的工厂)在向华兴出口、再出口或甚至在工厂内部转移这颗芯片时,都必须向丑国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。

针对华兴采购芯片:

任何芯片,只要华兴及其关联公司是最终的采购方或使用者,并且该芯片本身是某些特定丑国软件或技术的“直接产品”,那么,该芯片的生产商在向华兴销售时,同样需要申请许可证。

规则二:实体清单“脚注1”升级。

(“脚注1”是丑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在其《出口管理条例》下的“实体清单”中,为特定实体添加的一个特殊标记。)

将华兴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分布在全球26个国家的68家核心关联公司,在“实体清单”上单独升级标记为一个特殊的类别——“实体清单(脚注1)”。

此举意味着,所有受《出口管理条例》(ear)管辖的物项,包括丑国本土产品,以及上述受fdpr规则管辖的“外国直接产品”,在向这些被标记了“脚注1”的实体出口、再出口或转移时,都毫无例外地需要申请许可证。

许可证审批原则:

公告明确宣布,对于所有涉及上述情况的许可证申请,bis将采取“推定拒绝”(presumptionofdenial)的审批政策。

“推定拒绝”意味着,审批官员在收到申请时,默认的立场就是拒绝。

申请人需要提供极其充分、几乎不可能实现的理由,来证明这项交易完全符合丑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利益,才有可能获得极其罕见的特批。

在实践中,这等同于“事实上的全面禁止”。

缓冲期安排(2020年5月15日-9月15日):

在120天的缓冲期内,bis允许以下有限的活动继续进行:

为支持华兴现有网络和设备的持续运营而进行的必要交易。

为华兴现有的手机等消费者产品提供软件更新和安全补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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